1998.4第三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00.4.15第四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09.3.29第八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10.4.24第九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22.7.30第十五屆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關心婦女問題,表達婦女意見、爭取婦女權益、支援不幸婦女,並喚起女性自我覺醒及女性自我成長,以達成平等、公正、互敬、和諧的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從事婦女或性別議題研究,舉辦婦女成長活動,推廣平等、互敬、和諧的觀念及關係。

二、就各項婦女或性別議題,提供諮詢服務,並採取有關的輔導措施。

三、舉辦各項婦女或性別議題之演講、宣導或其他各種研討活動。

四、就各項婦女有關之法律、政策、衛生保健、老幼照護及其他相關議題,從事研究、遊說、鼓吹、宣導或其他各種活動。

五、檢討教育、文化及傳播媒體對婦女形象的扭曲,樹立正面、多元、健康的婦女形象,提升婦女在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各層面之地位。

六、編定各種與婦女或性別議題相關之手冊,供各界使用。

七、舉辦會員聯誼、進修及各種人才培訓活動。

八、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事項之推展。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國各縣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女性,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婦女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名,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關心本會會務,並積極參與會務推展工作,每年捐款一定額度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九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關心本會會務,對本會有實質重大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條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發言權、表決權。

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四、優先參與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得享優待之權利。

五、依本會規定使用本會各項資源。

六、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未經理事會同意,會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公開發表與本會相關之任何言論。

第十二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二、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經催繳仍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贊助會員、榮譽會員享有第十條四款至六款之權利,並得對本會提供各項建議。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份。

六、議決全部或主要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審定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之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

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審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或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之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各界賢達人士為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至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章會議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分常會與臨時會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常會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召開一次;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行使會員權利。每一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改。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全部或主要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丶監事會必要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之,其出席及表決人數計算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200元。

三年會費:新台幣3000元。

十年會費:新台幣6000元。

永久會費:新台幣10000元。

三、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八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本會各項組織及工作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訂立,於八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