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職場性騷擾 速訂吹哨者條款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蔣念祖

    前陣子受邀參加一場「#MeToo」晚宴,在餐後閒聊時,聽到幾位女性好友願意娓娓道出一些隱藏在心中多年有關性騷擾的不好經驗,雖然出席的女性都已年過半百,訴說的時候仍然有些說不出口、欲言又止的尷尬,不好經驗的內容更是令人瞠目結舌,不禁遺憾,為何只有受害人的委曲,加害人至今還是逍遙在外。

因此,反性騷、反性侵的「#MeToo」運動席捲全世界5個月之後,勵馨基金會日前終於和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號召社會共同響應「#MeToo」運動,支持性別暴力受害者,可利用「勵馨接住你」專線結合法扶提供法律諮詢及申訴機制,並提供勵馨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及性侵害被害人創傷復原中心,幫助若有性創傷復原需求的當事人及重要他人有相關諮詢需求。


    台灣已制定許多保障婦女不同面向權益的法律,包含:《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其中最與工作場域有關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檢視其內容卻可發現,現行條文第36條僅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然並未規定其法律效果為何,且事後之救濟方式與舉證責任之分配為何,亦均付諸闕如,對於性騷擾之被害人保護顯然不足。

因此,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有修正必要,尤其是第36條條文,可參考先進國家有關吹哨者保護之規定,以及我國現行法《勞動基準法》74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39-1條之規定,力求受害之受僱者當受到人事不利處分除無效外;受僱者更得請求回復其受不利人事處分前之職位與職務,或相當之職位與職務,以及回復其原有之年資、特權、福利與工作條件。

要求各項損害賠償   甚至受害之受僱者可以要求受人事不利處分期間俸給或工資之補發,以及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其利息。 

而所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包括俸給或工資以外之其他期待利益之合理估算金額(例如加班費或年終獎金),以及遭受不利人事措施後進行申訴、復審、訴願、評鑑與訴訟所支出之必要程序費、交通費與住宿費、律師費與鑑定費及其利息。至於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指精神慰撫金,含名譽上之損害,被同事孤立之精神上痛苦之損害等等。 


    另外,並認為應增列第36條之一有關舉證責任分配之條文,爰倣美國聯邦法規定,除要求不利人事處分之爭議,應先由受不利人事處分之受僱者釋明;並要求雇主得積極舉證反駁,例如受僱者在申訴前本就有侵占款項之行為,雇主本就會採解職之處分,或舉證證明在相同情形下其他同仁也都受有相同人事處分。如此,才能真正落實性騷擾之被害人保護。 

本文投書於蘋果日報1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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